替3萬名股東討公道!背信案上訴到底,東洋總經理蕭英鈞:打官司是「大是大非」的事

2020.6.4

東洋藥品總經理蕭英鈞

撰文 |呂玨陞 分類 |產業動態 圖檔來源 |今周刊攝影組 日期 |2020-06-04 18:39

大逆轉!台灣東洋藥品前董事長林榮錦遭東洋控訴背信、非常規交易等罪,2017年一審重判10年,今年5月27日二審判決結果翻盤,高等法院二審改判無罪。判決過後,林榮錦發出聲明表示盼到天晴,對東洋來說,卻是晴天霹靂。對此,東洋已經公開表示,準備上訴到底。


東洋總經理蕭英鈞接受《今周刊》訪問時強調,「坊間有人傳聞,這是私人恩怨;我跟林榮錦並沒有私人恩怨,從頭到尾這是『大是大非』的事情」。
蕭英鈞說,他跟林榮錦是同窗,林榮錦任職於東洋時,兩位「老同學」本頗有合作默契,他形容林榮錦有才幹,「組織能力強,且擅長訂立公司方向」,東洋能從谷底爬到現在的成就,當年林榮錦也是功不可沒。
從蕭英鈞這翻話,可看出他對林榮錦當年的投入是給予肯定,只是當東洋認為林榮錦當年的決策對公司造成損害時,基於維護東洋三萬名股東的「股東權益」,使得東洋必須採取法律行動。


東洋狀告林榮錦等人一案,關鍵在於林榮錦在擔任董事長期間,東洋與Inopha AG在2008年簽訂2項藥品及2009年簽訂11項藥品共同開發合約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對等,林榮錦幾乎無償將這十三項藥品權利讓與Inopha AG公司,導致東洋蒙受重大損失。東洋因此提告對林榮錦提起刑事與民事告訴,民事部分主張求償57億元。
原本,按照一審判決書內容來看,「Inopha AG實際上僅係一空殼、紙上之虛擬公司,顯然不具備依據「授權合約」規定,進行後續臨床人體及動物試驗、申請藥證等履約能力」。而二審判決結果對Inopha AG是否為空殼公司、有無能力負責相關業務顯然看法不同。
一般來說,想在歐美等先進國家發行學名藥,必須要進行查驗登記,證明研發及製造的學名藥無侵犯原廠專利、再進行生物相等性(簡稱BE,bioequivalence) 試驗等必要流程。而要進行這些業務與事務,照理很難由一人獨自負責,而是需要布建一定的負責團隊。


據了解,東洋為了進行藥品查登,內部配置近10名藥品專利的查登人員,反觀Inopha AG卻是一人公司,由掛名負責人的Denis包辦推廣學名藥、查登還有BE等工作事項。而且,2008、2009年期間,Denis還受聘為「東洋歐美首席代表人」,扮演「顧問」的角色,替東洋在歐美尋找合作對象。
在生技界,這類在國際市場扮演仲介角色的「顧問」,若仲介客戶成功,據悉,按業界一般行情頂多收取5%佣金。然而,2008年東洋授權出去的2項藥品,每賣出一顆藥,Inopha AG各可抽取東洋獲利的90%、95%,而2009簽約的11項藥品,東洋甚至拿不到半毛錢的權利金。因此,這樣的授權,是否脫離業界常態,應可受公評。


再者,對藥品公司而言,有關藥品的查登程序成本很高,不僅僅要承擔失敗的風險,還要付出大量資金、時間成本。東洋法務長林金榮表示,根據4大會計事務所評估,東洋08、09年授權給InophaAG的13個藥,截至2014年底所投入的成本總計共14億元。
倘若身為顧問的Denis未有掌握任何技術、也沒有銷售通路更沒有協助BE或是查驗登記,Inopha AG承擔很少的責任,卻分掉了東洋大部分的利潤,恐顯示出東洋與Inopha AG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不對等。


無論如何,單純從Inopha AG取得東洋13種藥品權利,導致東洋銷售這13種的獲利都進了Inopha AG口袋,確實讓東洋股東蒙受損失來看,東洋公司勢必要付諸行動去維護股東權益,替三萬名股東討公道。
如今東洋刑事二審逆轉敗,東洋已經決定將繼續上訴最高法院,看來這場已經纏訟數年的官司,短期內還不會落幕。


原出處請詳見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3/post/20200604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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