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東洋公司前董事長林榮錦先生於民國111年8月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台灣東洋公司及部分同仁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該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112年3月判決駁回。嗣後,林榮錦先生不服,再提出上訴。該上訴案業於日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該案源起於林榮錦先生於擔任台灣東洋公司董事長期間涉嫌掏空公司資產,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非常規交易罪」及「特殊背信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雖經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然經台灣最高法院於110年12月撤銷無罪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中。林榮錦先生於上述更審期間,另提民事訴訟,指控台灣東洋公司及部分同仁以不正當方法向尚在通緝中的Denis Opitz取得不利林榮錦之證據,並據此向台灣東洋公司及部分同仁提出民事訴訟求償。唯該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東洋公司及同仁均無林榮錦先生所指控之不當取証行為,並判決駁回林榮錦先生之請求,林榮錦先生再提上訴,仍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台灣東洋公司對前述判決結果表示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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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創立於西元1960年。在過去60多個年頭中,台灣東洋從一家以製造和銷售為導向的傳統學名藥廠,跨足到品牌學名藥的開發與銷售;在不間斷地自我革新、蛻變,運用數十年來累積的知識、技術以及關係網絡,戮力求進,於今日重新自我定位為一家專注在特殊劑型開發及新藥開發的生技藥廠,期望能成就「以科技技術提升人類生命品質」的企業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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