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東洋前董事長林榮錦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十年並沒收不法所得

2017.9.1

<台北(台灣),2017年9月1日>
本公司前董事長林榮錦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對其提起公訴違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第2款、第3款,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與背信乙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今日宣判,


一、林榮錦共同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
1. 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授權合約2份)
2. 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處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授權合約11份)
3. 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背信罪,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三方合約)
4. 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FK合約)
5. 所犯上開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沒收不法所得。


本案審理歷時兩年半,經過約60次左右庭期,詰問約20名證人,且原本預計於去年底言詞辯論終結,為確保被告權益,審理時程一再展延至今年7月。又關於本案所涉及的郵件證據,法院亦已依辯護人之要求准予閱覽。顯見本案已有充分的審酌,亦給被告充分機會答辯。


本公司對於法院能審酌證據,依法判處前董事長林榮錦應有之罪責,確保本公司廣大股東應有之權益,深感欣慰。本公司對於公司既有權益之回復、追索,將研議後賡續辦理。


台灣東洋為上櫃公司,肩負眾多股東期許,公司經營團隊念茲在茲,除秉持良善經營理念外,將更堅守公司治理,善盡企業公民之責,以期回饋社會。如今,公理正義得以伸張,但台灣東洋將記取此次遭經理人不當掏空之教訓,強化內部管控,使公司治理更臻完善且成為國際企業之標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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